汇聚全球视觉新闻资讯
你所在的位置:汇视网 > 聚焦 >消费

收据写的是“订金”商家却说收的是“定金”

发布时间:2017-12-29 18:06  来源:中华网   编辑:白鸽  阅读量:11386   

收款收据上明明写的是“订金”,取消预定后商家却说收的是“定金”不予退还。气愤不已的消费者拿着收据投诉到了通州工商分局。

前不久,家住通州区的王先生在一家家居市场看上了一台标价4000元的热水器,询问销售人员确定该款热水器符合自己的需求后,就支付500元钱预定了一台。当天,销售人员给王先生开具了一张写有“订金”字样的收款收据。回到家后,王先生上网在一家电商平台上看到了自己订购的同款热水器,让王先生惊讶的是,网上的售价比自己的订购价格便宜了好几百元。感到自己吃亏的王先生第二天就返回了家居市场,找得到了当初的销售人员要求取消预定。“销售人员当时跟我说500元钱不能退了,我问他原因,他说我违约了所以不退。”王先生说,“交钱的时候也没说不能退啊,等退钱的时候再跟消费者说,这也太不讲理了吧。”在与商家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将此事投诉到了通州工商分局。

通州工商分局玉桥工商所受理了王先生的投诉。面对工商工作人员和消费者,商家负责人一再表示他他们收取的是“定金”有权不退还。当王先生拿出了收款收据后,商家负责人无言以对,赶紧解释是由于接待王先生的销售人员笔误,将“定金”写成了“订金”,给公司和消费者都造成了损失。

工商部门认为,消费者在预定商品时,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确所收款项是“订金”还是“定金”,且给消费者出具的收款凭证明确写有“订金”字样,应当认定经营者收取的是“订金”,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消费者的500元订金。经过调解,商家与王先生达成协议,解除预定热水器的约定,商家退还王先生500元订金。

据介绍,对于“定金”和“订金”,二者的概念完全是不一样的,针对的法律规定也是不一样的。“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有两种作用有,一是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约定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支付定金一方收回。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则,若支付定金一方违约,那么无权收回这笔钱;如果是收取定金一方违约,要双倍予以返还。而“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支付订金的一方解除约定,收取订金的一方应该无条件退还给对方。

通州工商分局提醒消费者,“定金”和“订金”虽然只差一个字,但概念却完全不一样,无论是支付“订金”还是“定金”都要黑纸白字落在纸面上,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若不具备签合同协议的条件,也要在收款凭证上予以明确,切莫图省事只停留在口头。玉桥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说,若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支付“定金”,在协商“定金”数额时切莫超过全部价款的20%,因为发生纠纷产生诉讼后,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会不予支持。

新闻链接——【定金、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约给付方违约,则给付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定金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后要说明的是,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优于订金和押金的最大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支付定金,但定金会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订金一般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同时,订金也没有最高限额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标的额。

无论是“定金”还是“订金”,消费者都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如果选择支付“定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合同中明加以明确,约定的数额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相关搜索热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