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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股份: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宋生)

发布时间:2017-03-31 11:29  来源:汇视网   编辑:肖鸥  阅读量:5780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陈宋生) 作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能严格按照《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6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 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6年,本人认真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积极列席股东大会, 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 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本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 的情况如下: 应出席会议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6 6 0 0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本人对 公司本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提名白鸿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选,本次公司董事会对董事 候选人选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召集、审议程序 合法有效。 上述董事候选人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的任职资格;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 禁止任职的情形。 2、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人 对公司本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56号文”)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简称“120号文”)的精神,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对公司执行通知规定的外对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有关说 明和意见如下: ①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情况; ②报告期内,对照相关规定,经我们认真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 按照56号文和120号文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维护了广 大投资者的利益。 (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根据公司 提供的资料,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后,意见如 下: ①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 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 是客观的、真实的,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3)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本次 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 (4)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度关联 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①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正常,审批及履行程序 没 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公司2016年度预计的关联交易项目是必要的; ③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④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 (5)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业绩考核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业绩考核,公司2015年度高级管 理人员业绩考核方法、考核程序、考核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和业绩 考 核管理制度的规定,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6)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 意见: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分别满足本公司财务决算和内部 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7)关于修订《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 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的《中成进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发挥公司 负责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 益。本次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修订后的《中成进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管理暂 行办法》。 3、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人 对公司本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56号文”)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简称“120号文”)的精神,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执行通知规定的外对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负责的核查,有关说明和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对照相关规定,经我们认真核查,公司不存在 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56号文和120号文的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人 对公司本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 立董事,对公司董事长刘学义先生辞职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长刘学义先生因到龄退休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和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刘学义先生退休后,将不在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经核查,其离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不会影响公司相 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5、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 人对公司本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王庆和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要求;同时,王庆和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 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本年度,本人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财务运作、 资金往来、日常经营情况,认真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及时了解公 司经营管理动态,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 3、本人认真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相 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和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四、其他 1、本人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 司规范运作,实际治理状况与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差异。 对公司2016年的一季度报告、半年报、三季度财务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我认为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针对公司2016年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对外担保 等情况,本人听取相关人员汇报,主动进行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的情况和资料,积极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促 进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3、2016年,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没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 决策和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独立董事:陈宋生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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