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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门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等有偿服务收费

发布时间:2017-05-11 17:19  来源:汇视网   编辑:文辉  阅读量:5890   

昨天,市政府印发了《海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意见》将从6月1日开始执行,同时废止了2006年版的收费规定。

新的收费政策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镇环境卫生行业主管部门,海门市各环境卫生管理处(所)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和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和有偿服务费用。主要是城镇规划范围内公共道路(道板)、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的环卫保洁。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企业、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的垃圾、粪便清运、处理。城镇规定范围内主要河道的清理保洁及其他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含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外资、股份制企业单位、部队等),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施工队伍(包括外来队伍)、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对社会福利院、幼儿园、中小学在校学生免收垃圾处理费。

新的政策明确了收费标准。机关、社会团体、学校、部队及其他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人数每人每月5元标准收取。餐饮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2元标准收取。零售商店(居住区店面除外)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标准收取。流动摊点按每月12元至25元标准收取。理发、休闲、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6元标准收取。医院、旅馆(宾馆)、招待所按每床每月1.4元标准结合实际利用率收取。垃圾处理费不得转嫁给旅客和病员。进入城镇区域的施工单位(包括外来队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新建商品房装璜垃圾按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收取。生产垃圾和上述以外的非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吨60元收取。营业性机动车辆垃圾处理按每年每辆100元标准收取。新政还规定,符合卫生条件标准的水冲式公共厕所(车站码头内公厕除外),有专人负责管理,可收取卫生管理费(含卫生纸)每人次0.2元。

新规明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户,垃圾处理费已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另收取垃圾处理费用。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区域内的卫生保洁消毒、垃圾收集及运送至环卫处指定的生活垃圾运转站,并按每户每月3.5元标准交环卫部门,专门用于垃圾清运处理等后续费用开支。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居委会按每户每月5元收取。(陈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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