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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行撤字[2016]58号

发布时间:2016-10-10 11:30  来源:汇视网   编辑:张璠  阅读量:19811   

曹普君: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请求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诱骗手段获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举动。我部于2016年7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允许意告知诉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58号),并于2016年8月26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刻日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说、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请求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决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能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外向我部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在6个月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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