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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职业病工伤出新政策可多领四成

发布时间:2015-04-17 10:12  来源:汇视网   编辑:admin  阅读量:12889   

  江苏省政府网站公布《江苏省实施〈工伤平安条例〉方法》,4月16日。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方法中提到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基准规范的基础上增发4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依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平安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规范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规范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再此基础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上下浮动不超过20%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增发40%

 

  依照该办法规定,如果出现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自己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自己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自己工资为基数计发。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该方法对于劳务派遣性质员工权益的保证也提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平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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