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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国海债”2017年付息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30 02:03  来源:汇视网   编辑:肖鸥  阅读量:147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15国海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5日,凡在2017年5月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5月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发行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44)至2017年5月8日将期满2年。根据本公司"15国海债"《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国海债

3.债券代码:112244

4.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固定不变,为4.78%。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5年5月8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5月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5月29日起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4.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8%,每手(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2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02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及下一付息期起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5日

2.除息日:2017年5月8日

3.付息日:2017年5月8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5月8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5月5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国海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附楼4楼

联系人:刘峻、马雨飞

传真:0771-5530903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人:滕强、宁文科

传真:0755-23970359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梁一霞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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