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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汇10万元给前妻后要求对方还款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6-08-31 18:07  来源:汇视网   编辑:夏冰  阅读量:19903   

【摘要】 一审法院以为:邹某确已收到李某的10万元汇款,但邹某否定两边存在假贷关系,并辩称该款是两边离婚后,其经济困难,李某给付的赠与款。海口中院以为,李某主张邹某向其乞贷10万元,唯一转款给邹某的银行转账凭证,欠缺两边存在假贷关系的证据。

李某和邹某原是夫妻关系。在两人离婚八年后,李某向邹某汇款10万元,但在4个月后,李某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法院判令邹某还款。这究竟是怎样一回事呢?2007年6月25日,李某与邹某协议离婚。离婚后,邹某外出租房栖身,没有固定工作,经济较为困难。2015年6月14日,李某向邹某的银行卡汇款10万元。2015年10月9日,李某以邹某向其乞贷为由,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法院判令邹某偿还10万元乞贷。在诉讼中,邹某辩称该10万元实际是李某自愿给付的赠与款。一审法院以为:邹某确已收到李某的10万元汇款,但邹某否定两边存在假贷关系,并辩称该款是两边离婚后,其经济困难,李某给付的赠与款。李某以汇款凭证主张邹某向其乞贷,诉请邹某偿还乞贷10万元,证据缺乏,不予赞同。一审法院通过审理,判决采纳李某的诉讼要求。李某不服一审讯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以为,李某主张邹某向其乞贷10万元,唯一转款给邹某的银行转账凭证,欠缺两边存在假贷关系的证据。邹某辩称,10万元系李某在两边离婚后,因她经济困难给付的赠与款,并且她已将其中的7万元汇给父母用于治病。尽管邹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够直接证实10万元系李某赠与,但在邹某进行抗辩且也提供了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后,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李某仍应就两边假贷关系成立承当举证义务,而李某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实两边存在假贷关系。海口中院通过审理,对该案作出二审讯决:采纳上诉,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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