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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多个心眼”银保产品并非银行理财品

发布时间:2016-07-21 11:29  来源:汇视网   编辑:樊华  阅读量:16669   

7月21讯:买保险“多个心眼”银保产品并非银行理财品

投保人赵女士,58岁,于2014年4月17日通过某银举动自己购置了两份分红型保险产品,年交保费均为20万元,两份保单累计缴纳保费80万元。

2016年4月份,投保人赵女士以业务员销售误导为由向保险公司投诉,果断请求全额退保并额外给付生计金、保单红利及利息。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赵女士屡次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向调剂委员会请求调剂。

调剂委员会构成了合议制调剂室及时对本案进行了调剂。调剂过程当中,调剂员们首先听取了两边的诉求。赵女士表示2014年其到银行购置了两份理财产品。购置时,业务员并未告诉是保险,只告诉收益高,当时出于对业务员的信赖,购置后也未具体浏览保险合同,只是每年如期存入保险费。现细心浏览保单后,发现购置的是银行保险,与业务员当时所述存在很大差别,以为有误导举动,遂请求保险公司退还两张保单所交保险费、生计金及每年分红及利息。保险公司则以为,保单在缔约过程当中无瑕疵,保单回访成功,投保人购置的两份保险均已按时交纳了续期保费,不管从投保时间还是交费年限看,投保人都有充分的时间了解保单内容。故其投诉业务员有销售误导的举动并没有事实根据,没办法满足其诉求。

调剂员们在听取两边的陈说后,了解到两边争议的核心问题,告诉赵女士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应细心浏览保险条目,具体了解保险义务及有关内容,如对保险内容存在贰言可在迟疑期内选择退保。同时告诉赵女士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其已累计交纳两次续期保险费,实际上已对保险合同效力进行了追认,故从法律层面分析,保险合同成立有用,公司没办法满足其有关请求。

对保险公司而言,保单虽在承保缔约过程当中未有瑕疵,但公司应加大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销售人员在介绍保险产品时,应向保险消费者讲清银行保险与银行存款及其他投资理财产品的差别,讲清保险产品的性质,以便消费者理性投保。通过调剂员们现场耐心的沟通讲授,最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赵女士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调剂协议。

该案中,第一,提示保险消费者在银行选购保险时,应分清银保产品不是银行理财产品、不是银行存款,而是统筹投资与保证功能的保险理财产品,这三者必定要差别开来。银保产品与传统保险产品最大的差别在于销售渠道不一样,银行作为一家兼业代理机构负责代理销售保险,保单售后服务、理赔事项等服务均由保险公司提供。第二,保单好处演示不代表对将来收益的许诺,仅仅是基于以往数据的推演,最后收益给付取决于保险公司当年的收益水平。第三,建议保险公司在对销售人员培训管理时,务必要向消费者讲清银保产品性质与特色,和与其他投资产品的差别,从而削减纠纷的产生。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

京华时报记者牛颖惠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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